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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设立子公司的程序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1-03 17:16:36 1722人浏览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由国家作为唯一投资者,经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的章程需要由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制定或批准。更广泛地讲,国有独资企业不仅包括这样的公司,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结构非常特别,其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实际上是由政府代表全民行使。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大范围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这些资产保值并增值。这个部门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以保证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旦国家资本投入企业,企业的管理层就拥有了使用和合法处理这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力。这样做既确保了国家资产的有效利用,也为企业的独立运营提供了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与普通公司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它不设置股东会。而是由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来行使这些职权。这个机构可以把部分职权授权给公司的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决策公司的一些重要事宜。但是,对于核心的决策,如公司的合并、分拆、解散、资本增减或发行债券等,都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决策。特别是对于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如果涉及到合并、分拆、解散或申请破产等重大事宜,还需要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基础上,进一步得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性如下:


  1. 全部的资金都是由国家出资,因此它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这使得国有独资公司成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

  2. 这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

  3. 尽管国家是唯一的投资者,但它的责任是有限的。

  4. 从其性质上看,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5. 与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似,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独特的规定:


  1. 根据确保政府与企业、社会管理与国有资产投资者职责的明确划分,以及不介入企业合法的独立经营的原则,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应当恰当地执行其作为投资者的角色和职责。

  2. 为了确保国家的核心经济利益和安全,国家会采纳策略,重点在至关重要的行业和关键区域中集中国有资本。这有助于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水平,并加强国家在经济上的主导和影响力。


子公司的概念


子公司是一种由另一家公司控制的企业。这家控制它的公司被称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子公司不能由个人成立,因为个人根据个人动机行事,而子公司必须通过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这些法人机构的成员来操作。母公司通常需要拥有超过50%的股份来确保对子公司的控制,因为这样可以决定其管理团队,从而掌控子公司的运营。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资产、商号、组织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和民事交易,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和责任负有独立责任。尽管如此,对于涉及到公司整体利益的关键决策和人事安排,还是需要由母公司来做出决定。


子公司的特点


  1. 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成立子公司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3. 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地址、财产和经济资源。


子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1. 子公司是一家被另一家公司通过持股或其他控制协议实际控制的企业。即便受到母公司的影响,子公司在法律上保持独立性,有自己的名字和规章,并以自身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它的资产与母公司的资产是分开的,子公司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与母公司的债务无关。

  2. 子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独立地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尽管经济上可能由母公司支配,法律上它是个独立实体。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它有自己的名称和规章,拥有独立的管理结构,单独拥有财产并对盈亏负责,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和其他民事交易,并单独承担由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在获得国家授权后,才能成立全资子公司。在为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供证明母公司得到国家投资授权的文件外,不必提交子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满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并没有对数量设限。 如果一个子公司是由国企控股,那么这个子公司也视为国企。公司有权成立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有法人地位,并能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


  1. 明确股东身份和资格: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独资成立的公司,其中国家作为唯一投资者,并行使所有股东权益。为了保持政企之间的独立性、优化经营策略,并构建标准化的管理机制,国家应单独投资成立这样的公司。此种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不应基于行政命令,而是基于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正常关系。国家作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来行使其权益,而非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公司运营。

  2. 确保股东出资满足法定要求:作为投资者的国家通常资金充足,经营规模大,因此其投资额通常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在公司正式注册前,国家应确保其投资已完全支付。如以现金出资,应一次性存入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如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应合法确认资产并评估其价值,同时完成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3. 拟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由国家投资者直接制定或由公司的董事会起草并提交给投资者审批。这些章程为公司的组织和运营提供指导,并对所有关联方,如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法律约束力。

  4. 确定公司名称并构建合适的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应遵循国家对公司名称的相关规定,并建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组织。

  5. 确保具备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必要的经营条件:这为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基础。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国有独资公司也需要满足这些基础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手续


国有独资公司创建子公司时需要的文件和手续:


  1. 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和《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表格。

  2. 先行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提供《指定(委托)书》。

  4. 呈递总公司的资金拨款证明。 

  5. 提交公司为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若负责人非当地居民,还需提供其暂住证复印件。

  6. 附带已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供已由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已加盖该机关菱形章的总公司章程复印件。

  8. 出示证明总公司为分公司拨付资金的文件。 

  9. 若经营范围涉及需先行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步骤


一、名称确认:


  1. 在工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以确认子公司的名称没有与其他企业重复。

  2. 若名称可用,工商局会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则需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定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以及出资比例。

二、租赁办公空间:


  1. 在合适的写字楼内租用办公室(部分地区不许在住宅楼设立办公室)。

  2. 签订租赁合同并获取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


三、制定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所有股东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支付出资,随后由股东代表或受委托的代理人报告工商局。


四、制作法人私章:在专门的地方为法人代表刻制专属的私章。


五、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携带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法人私章、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到银行开立公司账户。建议携带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以减少往返次数。


六、办理子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公司设立所需的各种表格。完成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同提交给工商局。


七、刻制公章与财务章:持有营业执照,前往公安局指定的地方刻制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这两个章在后续的步骤中都将经常使用。


八、获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 持营业执照前往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技术监督局初步会提供一个预受理代码证明,此证明可用于后续的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流程。

  3. 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工商管理局发的营业执照、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级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公司公章。


九、在银行设立子公司基本账户: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开设子公司的基本账户,并办理代缴税款协议,该协议是申请发票的基础。


十、完成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1. 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前往税务局完成税务登记,这通常涉及国税和地税的登记。

  2. 在税务登记过程中,确保有一个会计,因为所需提交的文件中包含其会计证书和身份证。

  3. 需要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或相关文档、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以及公司联系方式。


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


  1. 子公司受母公司实际控制,这意味着母公司在重大事务上拥有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进行自主任命。母公司能够在未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行使权力来指定董事会的多名成员。尽管某些信托机构可能持有大量公司股份,但如果不参与实际控制公司事务,则不符合母公司的定义。 

  2.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基于股权占有或控制协议。通常情况下,拥有更多股份的公司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它必定可以对该公司实施控制。然而,由于股份通常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就可以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从而获得控制权。除了股权控制方式外,通过特殊契约或协议,一家公司可以置另一家公司于其支配之下,也能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3. 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尽管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需要在许多方面遵循母公司的管理,甚至有时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其资产和母公司的资产是独立的,各自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方面,子公司和母公司各自对自己的财产负责,不存在互相连带的法律责任。


设立子公司的利弊


设立子公司的优势


(一)对母公司而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


  1. 子公司能够独立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的利润相互抵消;

  2. 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有助于实现集团公司在战略长期规划中对特定业务领域的重点发展,从而增强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的竞争力,使其得以不断壮大;

  3. 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将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集团公司仅需对其出资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不会因子公司的失误而遭受过多损失,也不会危及到集团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 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积累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整个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二)对子公司来说


在经营管理方面: 


  1.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子公司通常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可能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

  2. 子公司在经济上相对独立,其财产与母公司分开,子公司向母公司汇报的主要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绩和结果; 

  3. 由于其经济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子公司不会直接受到母公司因法律、经济或投资战略等因素而被注销或解散的影响;

  4.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相对独立的,母公司的影响主要限于作为大股东对子公司本身的影响。


在税收方面:


  1.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进行所得税计算。子公司有资格享受东道国提供给其居民公司的各种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期等。子公司有自己的全面纳税义务,而分公司则只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资格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期等。

  2. 如果东道国的税率低于子公司所在国,那么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以受益于递延纳税的政策。

  3. 子公司可以更灵活地决定将利润返还给母公司,这意味着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可以留存在子公司,或在税负较低的时候选择返还,以获得额外的税收优惠。

  4. 许多国家规定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减征或免征预提税,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设立子公司的弊端


  1. 在不同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完成繁琐的法律手续,设立程序复杂且开支较高。

  2. 设立子公司需要满足国家《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只有国家授权的公司才能设立完全独资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控股子公司,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

  3. 子公司在初期设立阶段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4. 子公司需要独立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税务负担相对较高。

  5. 如果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章程可能对投资额和担保额度进行了限制,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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