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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股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0-14 11:54:27 1796人浏览

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一旦公司成立,通常情况下股东是无法随意退股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会提出请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股东退股,即股东主动退出公司,这意味着在公司运营期间,股东因特殊原因将其所持股权的价值收回,最终失去其股东身份。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复杂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益纷繁复杂,任何一方权益的变动都可能对其他参与方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股东退股将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偿债能力,可能会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串通,通过股东退股来规避债务,那么这种行为将构成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


股东退股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那么对于反对相关决议的股东来说,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在这五年里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经历了合并、分立或主要财产的转让。

  3. 公司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继续存在。


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六十天内,股东和公司未能达成股权回购的协议,那么股东有权在决议通过后的九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原因


在过去的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投资公司后与公司形成了紧密的关系,不像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地“用脚投票”进出公司。然而,经济生活的实践中出现了多种要求股东退股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了股东最初的投资预期。通常,股东投资公司时都有自己对公司商业计划的预期,但当商业计划的风险远远超出了他们的预期时,股东会考虑退股,以降低投资风险并退出公司。

  2. 股东因故去世。一旦股东投资公司,他们就依法拥有股权,而股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不幸去世时,其股权通常会列入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等亲属。然而,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不适合成为公司股东时,分离死亡股东的投资以满足继承人的需求成为一种合理选择。

  3. 股东离婚。在股东婚姻破裂并双方离婚时,涉及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通常会浮出水面。由于离婚双方已经分道扬镳,非股东的配偶很难继续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从公司中提取一半股东权益,变现并交付给非股东的配偶,往往成为非股东的配偶迫切的要求。

  4. 小股东遭受控股股东的压迫。资本多数决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表决的基本原则,尽管资本多数决定确立了资本主义原则,有利于鼓励投资。然而,资本多数决定也常常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迫小股东,以获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努力反抗却无法获得成功,或者因不愿浪费过多财力和时间时,选择离开公司往往成为他们的合理选择。

  5. 公司陷入僵局。无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初始成立时,各股东通常能和睦相处,公司表现出协调的氛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可能会面临变化,导致股东之间发生分歧。当矛盾的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公司可能会陷入僵持状态。僵持并非长久之计,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退出。

  6. 其他情形。例如,股东长期患病,无法参与公司管理,股东因乔迁至其他地方或国外而希望退出公司,或者股东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急需资金等。

  7. 股东的出资受到法律强制执行。


退股的程序

股东退股需要哪些手续

股东退股,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从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天内,股东与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那么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该股权收购事项,并做出裁决。


股东退股所需的手续:公司的股东会需要通过决议同意股东的股权转让,并随后股东与受让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1. 转让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 收购退出的,需要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股东同意、订立书面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2. 包括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会会议决议文件;

  3. 公司修正案;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5. 若转让给非原股东的人,需提交新股东的合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股东退出如何清算


股东退出并进行清算的流程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不得直接撤资。股东若希望退出,需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公司清算等合法方式进行。

  2. 制定清算计划。

  3. 公司的清算方案需经股东大会确认或相关部门批准。对于股份制公司,应提交清算方案供股东大会审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则需提交给股东大会批准。

  4. 在制作清算财务报表时,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未偿债务且无力偿还,清算组应立即向当地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5. 若退股金额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退股款项处理较为顺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出公司协议怎么写


制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协议通常包括以下要点:


  1. 股东自愿决定退出股东会;

  2. 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或财务争议;

  3.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股东不再享有公司的权益和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

  4. 股东承诺不会干预公司内部事务,同时公司也不会采取任何法律或金钱方面的追偿行动;

  5. 若一方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提出退股相当于修改合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不仅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对公司本身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面的股东退出是指在某种情况下,股东因不能、不愿或不适合继续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采取退出公司的方式。股东的退股权利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拥有权利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否则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股东退股的类型


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协商退出


协商退出是一种基于股东共同意愿的退股方式。根据共同意愿的形成时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初期,合同或章程中事先规定了股东退出的条件,例如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时,股东有权提出退出。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出,而其余股东同意了这一决定。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合同变更理论。在公司成立之前,所有发起人就已经达成了有关公司设立的共识,其中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治理结构等内容都在公司设立合同中得以体现。


股东提出退出实际上相当于合同的变更,因此,如果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出,就相当于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退出的规定不仅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也对公司自身具有约束力。在世界各国,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看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契约理论,主要代表是英美法系,认为章程的约束力来源于社员的自愿,一旦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的内容,与公司建立了法律关系,但如果希望解除其约束,可以随时退出或转让股权(股份),因此,章程被视为一种"公司合同"。另一种观点是自治法规,主要代表是德日法系,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还约束公司机关和新加入的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自治意愿的体现。因此,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际上就是变更了自治意愿。

二、单方退股


单方退股是指股东因不能、不愿或不适合继续参与公司经营而选择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据退股的原因,单方退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 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这包括股东长期患病、离世、移居国外、股权受到法律强制执行等客观原因,导致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

  2. 股东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加以限制,不应该无条件允许股东自行退出,因为无原则和不受限制的退股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还可能损害公司自身的利益,甚至导致公司的瓦解。

  3. 股东不适合参与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指的是由于特殊情况导致股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因此提出要求退出。例如,当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矛盾,导致公司失去了有效的合作性质时,当公司的经营或表决陷入长期僵局时,当小股东面临被大股东压迫时,或者由于离婚导致财产分割等情况。


上述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技术手段来明确和规定。例如,可以采用明确定义并列举的方式来界定退股的情形。具体做法可以包括:


  1. 公司经营风险超出了股东的预期承受能力。

  2. 股东的投资目标未能实现。股东通常投资于公司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如果长期未能获得投资回报,应允许股东退出。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了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况,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以延续公司存续。

  4. 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可能侵害个别股东的权益,或者股东无法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股东退股的方式


股东退股的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资和公司强制收购股份两种选择。


对于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收购价格。价格过低可能会损害退股股东的权益,而价格过高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确定收购价格是双方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通常,收购价格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 协商价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价格,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公司将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尽管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股的股东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可能会损失一部分权益。

  2. 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在未来进行股份收购时的价格或计算方式。由于公司财产价值可能随时变动,事先约定的价格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因此可以采用更灵活的计算方法,例如按照公司账面价值或原始出资进行计算,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 司法评估价格:当股东无法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可能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中,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评估,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司法评估的程序和模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评估结果。


股东退股有哪些限制


股东退股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其变动可能对其他参与主体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种退股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进而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股东与公司合谋,通过股东退股来规避公司的债务,这将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股东退股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尽管新《公司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限制措施:


  1. 公司负债情况:如果公司的债务超过其资产价值,那么退股的股东应提供担保。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股东退股的一部分责任应包括对公司未偿还的债务承担附加赔偿责任。

  2. 收购价格限制:公司在购回股份时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的净资产,以确保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3. 公示程序:股东退股应遵循适当的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规定通知或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公司应清偿其债务后再继续进行退股程序,以防止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串通,逃避公司的债务。

股东退股的弊端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对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大陆法系理论基础。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了公司的资本,而公司资本的存在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我国旧公司法坚守了资本的法定性原则,严格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撤回出资的规定,正是对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撤回出资,将不可避免地破坏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2. 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和偿还外部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撤回出资意味着减少了公司的资产,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利的。股东退股将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困难,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3. 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不善或危机时,股东的退股要求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当股东大规模退股时,经营风险和负担很可能被转嫁给剩余股东,这可能导致他们承担不合理的经济风险。

  4. 公司法的强制性:我国公司法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股东行为的法律框架,当事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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