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管理并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其管辖,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些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均不具备自主性,它们仅仅是总公司的从属单位,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也不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以公司在非登记地的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但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签订合同。
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位于公司登记地以外。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收款柜台以收款。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库房或柜台以向购买者交付商品。
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账目。
具备合规的公司名称。
营业场所位于公司注册地址之外。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设立分公司必须经过审批程序,那么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注册分公司的优势
分公司通常更便于管理,其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相对较简单。
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成本通常较低,相较于子公司而言更加经济高效。
作为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税款和利润归并到总公司,特别是在初创阶段,分公司可能出现亏损,但这可以用来抵消总公司的税负,减轻税收负担。
分公司通常无需提前缴纳税款,即不必进行预提税款。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流动不会触发税务方面的变动,因此无需承担税务责任。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管理方面共享一体化体系,因此可以享受总公司的各种优惠政策。
新设分公司在设立当年通常无需支付所得税。
注册分公司的劣势
分公司通常拥有较少的资产,可能导致其利润过高,这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务筹划。
分公司无法享受新成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因此不便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总公司和分公司因属于同一法律实体,可能相互带来法律风险。
设立分公司需要进行注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应在决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那么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注册申请书;
公司章程及附带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营业的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分公司的名称;
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制作分公司的印章;
开设分公司的银行账户;
完成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备注册独立法人的资格。 分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附属机构,它在法律和经济上都不具备独立性,没有自己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无法独立存在,而是受总公司的管辖和控制,与总公司是统一的法律实体。因此,分公司无法单独注册为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是总公司合法设立的,其主要经营活动完全受制于总公司的决策,通常以总公司的名义,并依照总公司的授权进行业务操作。
分公司不拥有独立的资产,其所有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名下。在经济方面,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合并核算,分公司实际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在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化,只需完成必要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成立。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能力,缺乏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分公司无法拥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必须沿用与总公司相同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可以描述如下:
公司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法律和经济层面都不具备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法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缺乏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并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分公司在人事和经营方面缺乏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和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策和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经营活动。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总公司是对分公司在各个方面,如生产经营、资金管理、人事监督等,行使指挥、管理和监督权的法律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可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法律概念对应体,指受总公司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缺乏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作为总公司的从属单位。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实际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纳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分公司只需完成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等经营决策机构。
分公司的名称以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虽然名称中含有“公司”一词,但它并非真正的独立法人。
主体资格的差异:子公司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与此不同的是,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拥有法人资格。
名称的不同:分公司无法拥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在其名称中加入"分公司"以示其从属关系。而子公司则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意志关系的差异: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意志,母公司无法直接指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之相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经营和管理完全受制于总公司,呈现出一种上下级管理关系。
财产关系的不同: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有关联,但仍然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完全隶属于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律财产,是总公司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财产责任的差异: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子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和法律地位,其经营后果应归属于总公司,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产品包装标识的不同:子公司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将全资子公司转为分公司通常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来进行。对于非全资子公司,首先需要收购少数股权以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然后再进行吸收合并的步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纳入自己名下。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将全资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转入母公司名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依法按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程序处理负债转移事宜。
然后,将已经成为空壳的全资子公司注销。会计上将此过程视为收回投资。这种吸收合并方式有助于维持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因为它不受一般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对于非全资子公司,必须在转为全资子公司后才能进行吸收合并操作。
此外,也可以约定由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以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数股权来换取母公司增发的股权。整个操作通常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进行股权换股,使子公司成为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成为母公司的股东;然后是母公司吸收合并已成为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的股东分别通过合并决议同意变更为分公司;
各方参与合并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各方签署《合并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以下要素: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如果是两家独立有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为双方原注册资本的总和。如果存在投资关系,应核减投资形成的出资额;合并的具体方式;对各方债权和债务的继承方案;违约责任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签署日期和地点;协议中其他必要的条款。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的10天内通知债权人;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的30天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进行调账、合并报表等会计处理;
验证合并后报表中的实收资本;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的45天后向相关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对于子公司的情况,申请注销登记,对于母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账务独立核算,具体如下:
分公司虽然通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其财务情况,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单独记录账簿,并在当地单独报税。总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会对分公司的报表进行汇总。
总公司可以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用,该费用的具体数额通常由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公司章程来确定。是否收取管理费用仅涉及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式,不会直接影响整个公司的所得税计算,因为所得税计算是根据整个公司的综合情况进行的。
不可以。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它实际上使用的财产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这些财产在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出。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它只需要完成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也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分公司的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面加上“分公司”字样,虽然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但它并不具备真正的公司法人地位。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如下:
拥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尽管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它们依法注册并获得了营业执照,因此具备经营资格。它们可以代表自己签署经济合同,通常需要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合同是由分公司签署而判定合同无效。
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未获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9条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无效的合同,它们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但如果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情况,公司可以根据第三方的过错程度来减轻或免除责任。
分公司签署合同与总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分公司签署的合同和总公司签署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享有法律保护。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因签署主体为分公司而受到任何影响。关键在于,与分公司开展的项目本应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因此分公司有权签署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应申请注销: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但不包括公司通过修改章程延续的情况;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营业执照被合法吊销、要求停业或被撤销;
法院根据法律程序依法解散公司;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首先,持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前往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准备好有关注销登记的相关文件。因为分公司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的文件需要由其所属的母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这些文件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盖章。
文件准备齐全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经过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分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应携带《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前往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的撤销备案。同时,还需要前往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并附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这份文件应详细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限。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以供核验。
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销原因的注销决定。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分公司的完税证明。
如果分公司单独持有银行账户,还需要提供银行清户证明。
分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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