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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分公司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10-26 14:41:19 1746人浏览

外资企业和分公司的概念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经营、核算和法律责任都是独立的。从组织形式来看,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它们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身份,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外国投资者的责任在法律范围内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


而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它们可以选择合伙或个人独资的方式经营。合伙形式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单一外国投资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到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但其本身并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不具备独立性,而只是总公司的一个从属单位。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字和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它是总公司的一种经营机构,用以在总公司所在地之外从事业务活动。虽然分公司的名称中包含有“公司”字样,但实际上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其名称通常是在总公司名称后面添加了“分公司”字样。


外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原则


  1. 注册资本已缴齐的原则: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为了延伸和拓展其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照最初的投资计划健康发展,国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必须确保注册资本已经全部缴纳,并且已经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同时有销售国内自产产品的需求。

  2. 已开展正常生产活动并需销售产品的原则:此原则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按照投资计划尽早生产产品,以实现投资企业最初的投资意图。

  3. 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的原则:正如前文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通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这些机构主要从事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售后服务等业务。在登记注册方面,它们执行的是非法人营业登记,而不是独立法人实体的注册。


外资分公司的特点


一、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 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前,必须获得其所在国的公司法人资格。未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外资分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这一特点包括以下方面:


  1. 必须经过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 在获得中国政府批准后,需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即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3. 分公司在中国从事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

  4. 分公司的名称应标明国籍以及所属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

  5. 在撤销分公司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6. 外资分公司如违反中国法律从事业务活动,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外资分公司是一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经营活动包括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包括间接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外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它只能获得营业执照,而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如果在中国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将被视为中国国内的独立法人实体。


设立分公司的优势


  1. 分公司通常更容易管理,其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相对简单。

  2. 分公司的成本费用可能较低,比设立子公司更经济实惠。

  3.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流转税通常在其所在地缴纳,而利润会与总公司合并计税。在初始经营阶段,分公司可能出现亏损,但这些亏损可以用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降低税收负担。

  4. 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利润通常无需预提税款。

  5.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变更,因此不需要支付额外的税费。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

外资企业分公司的特征


外资企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由隶属外资公司依法设立;

  2. 不拥有独立的财产;

  3. 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4. 缺乏章程,不设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5. 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通常只需在外资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


成立要求


设立外资企业分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固定的办公地址证明,如合同、房产证、土地证等文件;

  2. 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负责人,并提供相应的任职文件;

  3. 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拨款证明;

  4. 获得外资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的核准函,同意设立分支机构;

  5. 提供外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6. 提供外资公司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

  7. 提供其他与设立分公司相关的文件(不同地区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流程


商务局:


  1.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 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 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如果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需要提供)。

  4. 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租用房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 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需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并附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

  3.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由公司签署,并附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

  5. 公司章程,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房产,需提交产权证的复印件;如果是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8.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9. 如果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 如果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11. 商务局提供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填写申请表。

  2. 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3. 对于其他组织,需提交相关依法成立的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4. 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1. 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提供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5. 提供单位地址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 提供承诺书。


统计登记证:


  1. 填写《上海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2. 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财政登记:


  1.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提供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金融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加盖公章。

  3.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 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 提供企业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 提供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7. 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


外汇登记:


  1.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 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盖有企业公章)。

  3. 提供批准证书、批复文件(保税区除外)。

  4. 提供章程、合同(仅合资、合作企业提供)。

  5. 提供企业代码证。

  6. 提供企业的公章。


分公司变更

分公司名称变更


变更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所需材料如下: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的原件。

  3.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

  5. 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事项:


  1.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还需要提供批准文件。

  2. 对于未特别注明需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要在文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亲自签字确认。


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分支机构所需材料如下: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

  4. 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事项:


  1.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变更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还需要提供批准文件。如果经营范围的变更涉及前置审批,还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2. 对于未明确注明需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时,需要在文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或亲自签字确认。


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


变更营业场所的公司分支机构所需材料如下: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如下: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并附上出租方的产权证的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需要提交其他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房屋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如果出租方是宾馆或饭店,还需提供宾馆或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

  5. 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事项:


  1.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变更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还需要提供批准文件。

  2. 对于未明确注明需提交原件的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时,需要在文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或亲自签字确认。


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所需材料如下: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营业执照(IC卡)。

  6. 其他相关文件。

分公司企业类型变更


要变更企业类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的原件。

  3. 隶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类型变更证明的原件。

  4. 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有公司公章。

  5.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营业执照(IC卡)。

  6. 其他相关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确认。


外资企业分公司注销


要注销外资分公司的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

  3. 根据法律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原件。

  4.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电子版营业执照(IC卡)。

  5. 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需要注意以下材料规范要求:


  1. 如果上述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确认。

  2.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要遵循本规范。

  3.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本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名称应以其所属母公司名称为基础,附加“分公司”、“分厂”、“分店”等词汇,并明确该分支机构所从属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然而,如果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母公司完全一致,通常可以省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程序。但是,如果设立分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可能需要先办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的备案(审批)和登记程序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除特殊规定外)改为备案管理,企业需要向其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提交备案手续,无需经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注销分公司时,无需经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可以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尽管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拥有一定财产,因此法院一般会视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说,分公司会运用自身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将由母公司依法承担。


会计核算 


在分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可以选择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两种方式。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权单独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领取发票,并独立缴纳税金。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不能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具备领取发票的权限,税金由公司总部进行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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