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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资公司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08-28 14:53:54 1828人浏览

外资公司的定义


外资公司(Foreign-owned company)是指在一个国家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其资本、所有权或控制权主要来自于其他国家的个人、企业或组织。这些公司通常是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的一种形式,意味着在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将资金、资源或其他资产投入到另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中。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外资公司的资金和资源通常来自于其他国家,这些投资可以是股本、债务、技术、专业知识或其他资产。外资公司与宿主国的关系通常与其在宿主国的业务性质和投资额度有关。例如,某些外资公司可能是全资子公司,即它们的全部股权由外国母公司持有,而另一些可能是合资企业,即与当地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和经营。


外资公司的运营可以涵盖各种产业领域,包括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能源等。它们可以在宿主国开展多样化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研发、物流等。


外资公司的存在对宿主国经济和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们不仅为宿主国带来了资金和技术,促进了产业发展,还为当地创造了就业机会。此外,外资公司还可以带来国际市场准入机会,促进宿主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然而,外资公司的存在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如资源外流、不平等竞争、环境影响等,因此宿主国在吸引外资时需要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监管措施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五大类型

一、中外合资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EJV):


定义:


中外合资企业是由一个或多个中国投资者与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合作,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资,而公司的收益和损失也按照投资比例分配。这种企业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特点:


  1. 投资比例:双方的投资比例以及后续的收益、风险和损失分担都是基于其股权持有比例。

  2. 法人结构:EJV总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投资双方分开,意味着其对外承担责任。

  3. 管理:其管理结构通常包括一个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代表各投资方,通常按照投资比例分配。重大决策,如公司章程的修改、资本增减或公司解散,通常需要董事会的特定比例(有时是一致)同意。

  4. 持续期限:EJV通常设有一定的经营期限。如果合作伙伴希望继续运营,必须在合约到期前达成新的协议。

  5. 资产归属:在EJV解散或到期时,资产的处理通常基于合资伙伴的股权比例。


适用场景:


中外合资企业尤其适用于那些需要结合双方资源、技术、市场和其他优势的项目,以及那些希望在中国市场长期运营、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的外国和中国合作伙伴。



二、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WFOE):


定义:


外商独资企业(WFOE)是一种在中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不同,WFOE没有中国的合作伙伴,所有的投资都来自于外国企业或个人,而其收益和风险亦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WFOE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主要特点:


  1. 全权控制:由于WFOE是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它们可以完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策略,无需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协商或妥协。

  2. 利润和风险:所有的利润归外国投资者所有,但相应地,所有的风险也由其独立承担。

  3. 技术和知识产权:外国企业可能会觉得在WFOE中更容易保护其技术和知识产权,因为它们不需要与本地合作伙伴分享这些信息。

  4. 灵活的管理:由于没有本地合作伙伴,管理和决策过程可能会更加迅速和灵活。

  5. 资本要求:过去,设立WFOE在某些行业中需要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要求已经放宽,取决于具体的业务和地点。


适用场景:


外商独资企业尤其适用于以下情境:


  1. 当外国企业希望完全控制其在中国的业务时。

  2. 当外国企业不希望与当地合作伙伴分享技术、知识产权或利润时。

  3. 在高度竞争的行业或需要快速决策的情境下。

  4. 当外国企业已经在中国市场有足够的经验和资源,并希望独立运营时。


三、中外合作企业(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 CJV):


定义:


中外合作企业,也称为合作经营企业或CJV, 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企业形式,指的是由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不同于合资企业(EJV)的是,CJV不必采取公司形式,可以是合同形式的合作关系。


主要特点:


  1. 灵活性:CJV的最大特点是其合作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配利润,而不是严格按照投资比例。

  2. 投资回收: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先回收其投资,并从经营中取得的收益中获取预期的利润。

  3. 组织形式:可以采取法人组织形式,也可以不设立法人组织。

  4. 期限:CJV通常有一个固定的合作期限。在这一期间结束后,资产通常归中国方所有,除非合同中有其他约定。

  5. 资源与市场的结合:外方通常提供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而中方则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材料和市场准入。


适用场景:


  1. 项目特定:对于特定的项目,尤其是有固定期限的项目,CJV可能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2. 风险共享:当双方希望共享项目风险,并期望在项目结束时有明确的资产归属安排时。

  3. 利润先行:当外国投资者希望优先回收其投资并取得预期的利润时。

  4. 资源和技术合作:适用于需要双方资源和技术紧密结合的项目,其中一方可能拥有关键的市场或资源,而另一方则提供关键的技术或管理知识。


中外合作企业(CJV)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中国合作伙伴进行深度合作的平台,允许双方灵活地分配风险和收益,并结合各自的优势资源。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类型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国内的投资者共同或单独设立股份公司,并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它可以是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持有的,也可以是外国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持有的。


主要特点:


  1. 资本结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股份可以转让,但受到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限制。

  2. 发行股票:这种类型的公司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如果条件成熟,它们甚至可以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3. 外国和本地投资者:允许外国和本地投资者一起投资,也允许单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4. 企业治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设立董事会,并按照更加正式和透明的公司治理规则进行运作。

  5. 高度的合规要求:由于这种公司形式的特性,其合规要求相对较高,尤其是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适用场景:


  1. 筹集大量资本:对于那些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的大型项目或企业。

  2. 上市计划:对于那些希望在未来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3. 混合所有权:对于希望由外国和中国国内投资者共同持有的企业。

  4. 透明度和企业治理:对于那些希望或被要求遵循更高的透明度和企业治理标准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中国国内投资者共同或单独设立股份公司的机会,并允许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策略选择,尤其是对于那些考虑在中国上市或希望与本地投资者合作的大型企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通常被称为外资投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


主要是指那些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目的在于对其在中国的多个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和运营的公司。


定义:


外商投资性公司主要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个平台,以便集中管理和优化其在中国的各种投资,并从中获得经济规模。这种类型的公司通常不直接从事生产或销售活动,而是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来进行。


主要特点:


  1. 投资与管理:其核心功能是进行投资和管理,而不是直接的生产或销售。

  2. 经济规模:可以集中管理多个项目或子公司,以实现经济规模和效率。

  3. 资金流动:提供了一个便于在中国境内的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资金流动的平台。

  4. 资源配置:可以更有效地在中国境内的不同项目或子公司之间进行资源配置。


适用场景:


  1. 多个投资项目:对于在中国有多个投资项目或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

  2. 集中管理:希望集中管理、优化运营和提高效率的外国公司。

  3. 资本与资源调配:需要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资本和资源调配的公司。

  4. 风险管理:通过集中管理来更好地控制和分散风险。


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提供了一个集中管理和优化其各种投资的平台,同时也为其在中国的长期发展和扩张提供了更多的策略选择。


设立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生产性外资企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按24%或15%的税率纳税。相应地,贸易性外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率,分别缴纳市内25%的所得税,以及根据地区情况纳税的增值税17%和营业税3-5%。


注册资本要求方面: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主导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主导的企业需要30万元人民币;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为10万元人民币。


在投资方面,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在2至50人之间,并且必须至少有一名关键的投资者。此外,对于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需要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这些创业投资企业还需要具备明确的组织形式和合法的投资方向。至少要有三名或以上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人员。


注册流程:


  1. 前期咨询:研究和选择适当的公司形式(例如WFOE、CJV、EJV等)。确定投资金额、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了解相关的法律、税务和行业政策。

  2. 名称预先核准:向当地的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或相应的注册机构提交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

  3. 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申领请组织代码;

  5. 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 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7. 制定合作协议和章程:对于合资企业(如EJV和CJV),需要制定合作协议。所有的外资公司通常都需要有公司章程。

  8. 审批和注册: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给审批机关(如当地的商务部门)。获得审批后,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获得营业执照。

  9. 办理其他相关许可和证书: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性质,可能需要获得其他特定的许可和证书,如生产许可、健康和安全证书等。

  10. 税务、外汇和银行账户:在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在银行开设公司银行账户。

  11. 获得其他必要的证书和许可:根据具体业务,例如进出口、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可能需要获得其他相关的证书和许可。

  12. 雇佣员工:注册社会保险账户。签订雇佣合同。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13. 常规运营和合规报告:根据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税务申报、统计报告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业务运营合规。


所需材料:


在设立外资公司时,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相对固定,但具体细节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和地方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通常所需的主要文件和证件:


外国投资者的文件:


投资者身份证明:


  1. 对于企业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复印件,经公证并经过中国驻投资者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 对于个人投资者:护照复印件,可能需要经公证。

  3. 银行信用证明:外国投资者的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进行投资。


计划设立公司的文件:


  1. 公司名称预核准申请书:一般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用于预先核定公司名称。

  2. 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建议书:详细描述投资的目的、规模、投资方式、经营范围等内容。

  3. 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适用于合资企业):这些文件明确了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与收益等。

  4. 公司章程(对于所有类型的外资公司):明确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等事项。

  5. 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通常包括护照、身份证等。

  6. 公司注册地址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公司的营业场所。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于某些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

  2.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果项目涉及土地使用。

  3. 行业特定许可和证书:例如,如果涉及食品生产或金融服务,可能需要相关的行业许可。

  4. 投资金额和来源证明:证明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并明确资金的来源。



设立分公司

一、外资企业分公司注册的步骤如下:


  1. 名称确认阶段;

  2. 刻制印章,使用工商局颁发的函件作为刻制公司公章的依据;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3. 使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凭证,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4. 利用《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立银行账户;

  5. 完成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外资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1. 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其中包括《代表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 准备国务院相关委员会、部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批准证书》原件。

  3. 派遣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包含常驻代表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和代表姓名、代表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 提交派遣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还需要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 提供与派遣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6. 提交派遣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同时附上各代表的照片三张。若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需要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7. 提交《指定(委托)书》。

  8. 提交《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 对于金融、保险业,除上述文件和证件外,还需要同时提交派遣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三、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分公司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1. 递交《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如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设立需经审批,应提供相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提供隶属公司章程的原件。

  4. 提交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的原件以及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 附上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盖有公司公章。

  6. 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若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的复印件并进行核对。若为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的原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若出租方为宾馆、饭店,还需附上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供前置审批文件,即与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必须在登记前经过批准的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四、分公司的法律特点包括:


  1. 分公司的成立依法由总公司进行,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受总公司的决策影响,其运营通常以总公司名义,并根据总公司的授权来开展业务。

  2. 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上实现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资产,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 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设立过程无需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只需完成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确立存在。

  4. 分公司无法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像公司董事会等决策和执行机构的形式。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责任。

  5. 分公司无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只能使用与总公司相同的名称和章程。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销


一、外资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


  1.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2. 取得投资方(股东)的批准。

  3. 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4. 设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随后公告,并编制《清算报告》。

  5. 注销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

  6. 履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核准注销手续。

  7. 进行外汇登记证的注销,包括外币和人民币账户的结汇后汇出,外币和人民币账户的销户。

  8. 注销工商登记(包括营业执照)。

  9.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手续。

  10. 进行劳动登记证的注销。


二、提交材料:


  1. 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的原因、详细信息以及清算组成员等。

  2. 董事会决议:证明董事会已经通过注销决议的文件。

  3. 股东(投资方)批准文件:证明股东已经同意公司注销的文件。

  4. 商务部门批准文件:证明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已经批准公司注销的文件。

  5. 清算报告:详细列出公司的资产、负债、清算计划等信息。

  6. 公告文件:公告公司注销事项,通常刊登在法定媒体上。

  7. 税务注销申请:向税务部门提交公司税务注销申请,注销国税和地税登记。

  8. 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申请: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

  9. 外汇登记注销申请:包括外币和人民币账户的结汇和销户手续。

  10. 工商登记注销申请:包括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11.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注销手续。

  12. 劳动登记证注销申请: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劳动登记证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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