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建立公司并获得法人资格。这与“公司设立登记”有所区别,因为登记仅是整个设立过程的最后一步。同时,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也不同。公司成立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指当公司获得法人资格后的实际状态,或可以看作是完成公司设立行为后的法律结果。简而言之,公司设立主要是一个多步骤的法律过程,但对于单一所有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其设立过程则相对简单,只涉及单一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公司通过发起人的全额认购股份来成立,这种方式被称作“发起设立”、有时也叫作“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这里的关键点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所有股东共同出资来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
根据我国的法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也可以通过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来设立。
相比其他方式,发起设立在手续上通常更加简单直接。
“募集设立”是一种公司成立方式,也被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在这种方式下,发起人并不全额认购公司的股份,而是部分地对外募集。以下是这种设立方式的一些核心点:
通过募集设立,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或者不对外发行股票,仅针对特定对象募集。
募集设立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在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至少占公司总股本的35%。
相对于其他方式,募集设立的手续和流程要复杂一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的成立方式中,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当我们说到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只能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来建立,这意味着全体股东参与出资。与募集设立相对照,发起设立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只有发起人才能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这意味着一般社会公众无权参与此次股份认购。这也是为什么发起设立有时被称为“单纯设立”。
发起人必须完全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而不能只认购部分。
股份的认购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进行的,也就是所谓的“创设前认购”,这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认购是不同的。
发起设立,也被称为“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主要指的是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购买所有股份,并不向外界公开募集资金的成立方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可以通过原有企业改制、新建或有限责任公司转型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在那些实行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应遵循这种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在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是常见的设立方法。当选择这种方式来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只能在初始的发起人中筹集资本。因此,早期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都是从这些发起人中选出的。
发起设立是一种特定的公司成立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只有发起人可以认购公司最初发行的股份,这意味着公众在此阶段不能参与股份购买。因此,这种方式也被称作“单纯设立”。
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需要购买所有初始发行的股份,而不能仅购买部分。
股份的购买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进行的,这被称为“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购买有所不同。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公司,对公众的影响较小,同时其股东结构也相对稳定且封闭,这种方式更适合中小型企业。
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由所有的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其中包含了法定要求和各项约定事项。这一步骤确定了公司的性质、宗旨等重要信息,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
认购首期股份:首期发行的法定股份必须由所有的发起人认购,不得向公众募集。除非其他发起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允许将认购权转让给他人。
缴纳股款:通常情况下,发起人应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全部股款。某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允许分期缴款,但第一次缴纳的股款通常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四分之一。
组建管理机构:发起人选举公司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监事等,以建立公司的管理架构。各国的选举方式有所不同,有些采用“一股一票”原则,有些限制了表决权的最高限额,还有些采用累积投票法。
进行设立登记:由选举产生的公司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完成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一旦主管机关核准了登记注册,公司便取得了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正式完成了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方式的优势:
程序简便:发起设立方式在程序上相对简单,操作相对容易。
节省时间和费用: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的时间周期,减少设立所需费用,从而降低设立成本。
发起设立方式的弊端:
融资受限:由于无法向公众发行股份,因此其融资能力受到限制,通常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公司。
适用范围有限:如果公司设立所需的股本较大,而发起人难以认购全部股份或首期股份,那么发起设立方式可能不适用。
募集设立,又被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而将其余股份对外或者特定对象进行募集,以此方式来设立公司。根据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的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因此,募集设立方式可以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设立,也可以是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设立公司。这种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募集设立涉及较大的公司资本规模,牵涉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其设立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制。为了防止发起人完全依赖他人的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通常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在中国,这一比例规定为35%。
募集设立的特点如下:
募集设立是一种设立方式,它首先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然后通过向社会募集剩余股份来完成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的认购与社会公众的认购可以有前后顺序,即发起人可以先认购股份,然后再向社会公众募集。
募集设立的程序相对复杂,它包括多个具体步骤,不仅仅局限于发起人的认购和股款缴纳,还包括公司机构的选任等,因此被称为复杂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可以以不同形式进行,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
一、定向募集:
定向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发起人认购外,还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经过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具体而言,定向募集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只向法人定向募集股份。
只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股份。
同时向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
二、社会募集:
社会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发起人认购外,还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不仅由发起人认购,还可以让其他法人和社会公众参与,这使得公司的股东人数相对较多,有助于分散风险。
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如下:
制定公司章程: 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类型、宗旨等重要事项,为设立公司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
认领部分股份: 发起人必须首先认领公司首期发行的部分股份,以防止完全依赖他人资本设立公司。这部分股份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发行总额的1/4。
制定招股章程: 为募集其余股份并满足公司资本需求,发起人需制定招股章程,公开招股的相关事项,以供公众了解并供主管机关审核。
申报审核: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以不正当手段募集资本,发起人通常需要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向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文件。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才能公开募集股份。
招认股份: 发起人会根据招股章程,公告招股章程,并准备认股书。公众可以按照章程认购股份,需要在认股书上提供个人信息和认购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并签名盖章后方可生效。
催缴股款: 一旦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被认购满额,发起人需要向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股款,否则将失去认购权,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
召开创立会: 创立会由所有认股人组成,由发起人召集。其主要职责包括听取设立报告、审查设立工作、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的管理机关等。表决方式根据各国法律规定而异,必须依法进行。
进行设立登记: 由选举产生的公司管理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公司即正式设立。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然后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然后设立公司。
股份认购要求:
发起设立: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并缴纳全部股款或将财产转移作为股款。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募集。
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并交付全部出资后,可以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后,需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认股人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首先必须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这个数量必须达到总股本的35%以上。他们需要填写相关文件,确认认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以满足法律规定。
申请公开募股: 在获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之后,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
认股缴款: 一旦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了募股申请,发起人会发布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众介绍公司并吸引投资者认购股份。认股人需要填写认股书,以便发起人了解他们的认股情况和联系方式。认股人需要在指定时间内按认股书中认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在股款缴足后的指定时间内召开,由发起人主持,并邀请所有认股人参加。在这个大会上,讨论公司设立的重要事项以及建立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
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组成公司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在创立大会后负责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
公告和备案: 公司成立后,需要进行公告。此外,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备有关募集股份的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过程如下所述: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起设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等。
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该章程必须得到全体发起人的一致同意,并由他们亲笔签名并盖章。公司章程必须包括法律规定要求的所有必要事项。
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必须缴纳股款作为出资。如果发起人选择分期缴纳出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对于投资公司来说,他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完全股款。如果发起人选择一次性缴纳,他们必须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而对于分期缴纳者,首期股款应在特定时间内缴纳。
组建公司机构:一旦发起人缴纳了认购股款并履行了出资义务,他们必须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公司的机构。
办理设立登记: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这个过程确保了公司的合法设立和运营,以便顺利开展业务。
公司设立所需的必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董事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其中应明确代理人的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适用于募集设立的情况)。
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相关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如首次出资使用非货币财产,需提供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权出资的情况下,需要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也需要相应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宾馆或饭店的营业执照(适用于此类场所)。
如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登记表和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如公司计划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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