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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09-27 10:26:03 1866人浏览

公司分立的定义


公司分立是与公司合并相对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将一个现有的公司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分立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在存续分立中,原有公司分裂成两个或更多新公司,而原公司仍然继续存在。而在解散分立中,原有公司解散,分为两个或更多新公司。


公司分立的条件如下:


  1. 存续分立的情况下,存续的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则需要进行设立登记。

  2. 对于解散分立,原企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并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 在分立完成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等于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


公司分立的基本方式


  1. 新设分立又称为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并解散原有公司,将这些财产分别分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在新设分立中,根据各新公司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重新分配和组合原公司的财产。同时,原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消除,新公司得以成立。

  2. 派生分立也称为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将其一部分财产或业务分出,以创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它可以选择独立承担原公司和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或者根据协议分别承担。新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而原公司继续保持其法人地位。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特征和含义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将自身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律实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依据被明确规定在《公司法》的第7章中,这是为了解决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公司分立行为不规范、以规避债务为目的等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公司分立不仅仅涉及到公司自身的内部事务,还关系到分立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分立,只有这样的分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分立的条件


公司分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管理效率: 公司分立可以将大型企业拆分为更小的子公司,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灵活性。每个子公司可以更专注于特定领域,使管理更加集中和高效。

  2. 突出主营业务: 通过分立,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独立出来,更好地专注于核心业务领域,提高对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解决内部纠纷: 分立可以是解决内部管理和股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开,减少内部冲突和争议。

  4. 合理避税: 公司分立可以用于税务规划,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财务安排,降低税务负担,合法避税。

  5. 管理激励: 通过将业务分立为独立的子公司,可以更容易地为不同业务线的管理团队提供激励计划,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6. 反击敌意收购: 分立可以增加企业的复杂性,使敌意收购变得更加困难和昂贵,为公司提供一种抵抗敌意收购的策略。


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公司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公司分立是一种基于原有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的行为。与公司合并相反,它不涉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合并,也不是为了扩展经营范围而设立分公司。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以及分立后的各公司之间,不存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涉及企业集团中的控股或参股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的法人实体。

  2. 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方式。公司的分立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解散。不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都无需进行清算程序,而是在原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因此,公司分立可被视为法律所设定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能够在无需解散的情况下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因此,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 公司分立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牵涉到各方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分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是指根据分立协议,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将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更多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进行分立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派生分立,即从原公司中抽取部分资产来设立新的公司;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即将原公司的全部资产拿出来,以创建两个或更多的新公司,随后原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总结为以下五个步骤


  1. 公司股东(大)会需要做出公司分立的决策和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获得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才能决定公司分立;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缔结分立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并决定。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需要相应地分割财产,因此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在分立决议作出后的十日内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5. 完成登记手续。如果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将发生变化,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而采用新设方式分立时,原公司将解散,需要进行注销登记,并且分立出来的公司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形式和所需资料


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也被称为派生分立,指的是一个公司根据法律,将其部分财产或经营活动分离出去,创建两个或更多家新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分别由原公司与新公司承担,也可以根据协议由原公司单独承担。此过程中,新公司获得了法人资格,而原公司则继续保有其法人资格。


分立后存续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证件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4. 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是与拟存续或新设公司签署的文件。

  5. 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8.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9. 公司发布的分立公告的报纸剪报。

  10. 有关公司分立引起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解释说明。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13.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公司分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公司分立必须经过批准,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意见。

进行派生新设立公司的开业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 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 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 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是与拟新设公司签署的文件。

  4. 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剪报。

  5. 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解释说明。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 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相关文件。


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也称为解散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进行分割,解散原有公司,然后将这些资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成立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有公司的财产会根据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与此同时,原有公司解散,债权和债务则由新成立的公司分别承担。新设分立的关键特点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取消,同时新的公司得以成立。


新设公司在办理开业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 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 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 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是与拟新设公司签署的文件。

  4. 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剪报。

  5. 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解释说明。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 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相关文件。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审批,那么还需要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还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原公司因新设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4. 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是与拟新设公司签署的文件。

  5. 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剪报。

  6. 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解释说明。

  7. 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9. 其他相关文件。

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无法拥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分支机构独立出来,以创建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可以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股东,而被分立公司将继续经营。

 

对于被分立的企业,不论是否引入新的投资者,资产和负债的结转都应基于原账面价值进行。具体操作上,负债科目会被借记,资产科目则会被贷记,权益科目的差额将被借记。如果分立是免税的,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缴纳分离资产所得的税款;如果是应税的分立,被分立企业需要缴纳分离资产所得的所得税。

 

对于分立企业而言,如果没有新的投资者参与,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是原账面价值或者评估价值。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加入,那么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将基于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将因分离是否应税或免税而有所不同: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况下,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加入,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即评估价值。如果没有新投资者加入,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因为税法允许按评估价值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和税法规定一致。

 

在免税存续分立情况下,如果有新投资者加入,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是评估价值,然而,税法规定只能扣除原账面价值,这导致了一种暂时性差异。如果没有新的投资者加入,那么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等于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那么会计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因为税法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入账价值低于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那么会计和税法之间就存在差异,因为税法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

 

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这将导致"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借记,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贷记。相反,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借记,而"所得税费用"科目的贷记。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将被转销。


解散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而被分立企业无需进行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在企业经批准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需要对原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并编制分立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会将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将注册资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则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在应税新设分立情况下,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法也允许按评估价值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然而,在免税新设分立情况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但税法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而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将会被转销。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可以总结如下:


公司主体的变化,包括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公司的设立


  1. 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下,原公司解散,同时新公司设立。

  2. 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下,原公司继续存在,但其主体特征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等,同时新公司也会设立。


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的变化


  1. 由于公司的分立,股东的身份可能会发生变化,即原公司的股东可能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2. 对于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不变,但由于原公司规模减小,他们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可能会增加。


债权债务的变化


  1.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也会发生变化,因为它们会分别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分立后的税务问题


关于公司分立的税费问题,有以下规定: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公司分立不符合这一征税范围,因为公司分立实际上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另一家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将其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公司分立不应纳税增值税。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公司分立不符合这一征税范围,因为公司分立实际上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另一家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将其公司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公司分立不应纳税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如果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按照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如果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如果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照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如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旧股),则“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选择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来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然后将调减后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 如果暂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问题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相关的公司主张债权。分立后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在分立时,应当明确划分财产和债务。公司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是连带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所请求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债权,而分立后的公司有责任履行这些债务。分立后的公司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明确财务状况。


公司分立后股东是谁


公司分立后的股东通常是公司分立之前的股东。分立后,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如果分立后的股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他们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分立会导致公司财产的划分,因此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清晰地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分配情况。公司还有义务在分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债权人有关分立事项。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立前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且协议另有约定。


分立和分拆上市的区别


公司分立通常指母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将其在子公司的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将子公司的经营与母公司分离的法律和组织行为。此外,还存在换股式分立和解散式分立等衍生分立方式。前者是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的股份分给一部分母公司股东,并与其在母公司的股份进行交换;后者是母公司将子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其股东。在解散式分立中,母公司会将其所有的子公司分立出去,因此,原母公司将不再存在。


分拆上市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一部分业务独立出来,然后单独上市;而狭义的分拆是指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进行独立的公开招股上市。在分拆过程中,母公司通常会保留对分拆出去的子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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