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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

公司翼 更新时间: 2023-09-21 15:28:44 1758人浏览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组成。在这种企业结构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受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成功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这种模式使得企业能够有效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在国际上广泛应用,尤其在私募基金领域。


合伙人性质转变


合伙人身份的变更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一个普通合伙人决定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一个有限合伙人决定变为普通合伙人,他们将对此期间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承担不限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一旦变为有限合伙人,将对其在普通合伙人身份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在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将对其在有限合伙人身份期间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 资本筹集:合伙企业能够从多个合伙人那里筹集资本,分散了资金风险,降低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提高了企业的筹资能力。

  2. 优势互补:合伙企业让不同的投资者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等,合作更为灵活,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 债权人保护:由于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升企业信誉。

  4. 税务优势:合伙企业通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负担。


劣势


  1. 难以扩大:由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存在,一般不熟悉的人可能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即使以有限责任的身份加入,有限责任合伙人无法参与企业管理,可能引发管理方面的矛盾。

  2. 连带责任的复杂性:虽然连带责任理论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如果某个合伙人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而其他合伙人没有这个能力,那么有能力的合伙人可能不愿意独自承担债务,这可能导致争议和合作问题。

  3. 管理问题:合伙企业的管理可能因合伙人之间的不同利益而复杂化,难以做大做强。有限责任合伙人可能会认为无限责任合伙人在经营中承担更多风险,而有限责任合伙人只需投入有限的资本,这可能引发不满情绪。


设立条件和流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合伙人共同设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字样。

  4.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资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为评估标准。

  5.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提供劳务作为出资。

  6. 有限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需承担补缴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违约责任。

  7.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记录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已认缴的出资金额。

  8.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其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

  9.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也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行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提供的文件如下: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2.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合伙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合伙人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合伙人需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人需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人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 合伙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5. 各合伙人对其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的确认书,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如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7. 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提供其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协商作价确认书,如果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确认的话,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如果经评估作价,还需提供评估作价证明。

  9.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职业资格证明,则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10. 如果已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如果项目需要事先获得批准,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12. 其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


注册有限合伙公司的步骤如下:


  1. 在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然后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企业名称核准结果。

  3. 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上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 如果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 递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6. 按照《受理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有限合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文件。除了遵守一般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还应明确以下事项:


  1.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

  2. 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格和选择程序。

  3. 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方式。

  4. 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条件和更换程序。

  5. 规定有限合伙人加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 规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方面有多种形式可选。他们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来进行出资,但法律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劳务出资实质上是指将未来劳动所创造的收益用于投资,这种形式难以在市场上进行变现,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执行起来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如果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采用劳务出资方式,那么将来有限合伙企业将难以承担债务责任,这对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带来不利影响。


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有明确的出资义务。他们必须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时间表和金额,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出资,那么他们首先需要履行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他们还将承担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因此,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并且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产生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由两类合伙人组成,分别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他们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具体管理事务,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使得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扮演了财务投资者的角色。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在合伙协议中,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确定有关合伙事务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如果合伙协议未做出具体约定,那么所有普通合伙人都会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了享有与其他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需要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慎重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如果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过失导致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遭受财产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他们有权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要求合伙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数额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被允许执行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也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行事。然而,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益,该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有关他们参与企业事务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2. 提出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 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限合伙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此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如果第三方合理地相信某个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对这笔交易需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某个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该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有限合伙企业不允许将全部的利润分配给某些特定的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这意味着,合伙协议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通常是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得全部企业利润或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全部利润。但是,《合伙企业法》不允许合伙协议约定某些合伙人承担全部的亏损,或者完全免除某些合伙人承担亏损的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以将其与固定收益类投资(如债券投资)区分开来。在实际投资实践中,许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结构的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在合伙协议中对不同级别的合伙人(通常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财产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甚至更多级别)。这种设置反映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但是,对于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权益和义务,尤其是对于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承担的某些义务以确保优先级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的情况,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仍有待司法确认。

有限合伙人拥有特殊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权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需遵循合伙协议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由于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他们对企业的外部交易不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影响,因此,他们与企业进行交易一般不损害企业的利益。然而,有限合伙协议可以限制或规范有限合伙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了特殊安排,必须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普通合伙人希望禁止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有限合伙人有权自主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但需遵循合伙协议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普通合伙人如果希望限制有限合伙人自主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应在合伙协议中做出相应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其总则部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进行了规定。规定内容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换言之,有限合伙企业在面对债务时,首先应使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的,因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有限合伙人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第三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某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将对该交易承担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责任,即需要对相关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的重要效果在于,当第三方合理地认为有限合伙人具有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并与其交易时,会产生两个法律效果。首先,有限合伙人未经合伙企业的明确授权而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行为将被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属于表现代理行为,因此普通合伙人将需要对此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当有限合伙人以其个人行为表现代表合伙企业时,他们将需要与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针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责任,包括相应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来说,《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而第201条则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刑法》第159条的相关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也构成了刑事犯罪,对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提供了刑事制裁。总的来说,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作用。


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毫无争议的。而对于合伙企业中包括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无论其是否源于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处理方式通常如下:


  1. 由合伙企业本身承担责任;

  2.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可以追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


这种处理方式的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一方面,合伙企业在与第三方进行合同交易时,通常以合伙企业自身为主体,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合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由合伙企业本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合同交易的不负责任的合伙人,使善意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代表着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管理上的疏忽也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受到《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的支持。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 普通合伙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可以另行约定。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人通常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 普通合伙人一般不得自行开展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可以另行约定。相对而言,有限合伙人通常可以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同样需要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

  3.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一般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在合伙协议中可以另行约定分配方式。

  4. 普通合伙人如果想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通常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该行为无效。相反,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同样需要遵守合伙协议的规定。


注销

需要进行有限合伙企业注销的情况包括:


  1. 合伙期限到期,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发生。

  3. 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不再满足法定最低人数要求超过三十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所需材料包括: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通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相关文件。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 如果合伙企业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有限合伙公司注销的流程:


  1. 公司需要首先进行登报,宣告公司注销的意向。

  2. 注销社保,向社保局申请注销,并接受社保局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未缴纳社保款项的情况。如通过核查,将获得《社保注销通知单》。

  3. 进行国税和地税的注销手续。

  4. 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确保公司的注销手续合法有效。

  5. 注销公司的银行账户,结束与银行的业务关系。

  6. 最后,进行公司印章的注销,以确保不再使用公司的印章进行任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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