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一种组织,它拥有自己的资产,并且可以像个人一样在法律面前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法人负责用它的资产来应对可能的债务。这种制度确立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的地位,意味着公司和股东是分开的,股东仅需对他们的投资额负责,而不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种社会组织或集合体,其法律人格是由法律授予的。法人可以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如果没有法律赋予法人地位,它不能被视为法人。
法人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也可以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益,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
法人有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这一点区分了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法人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因此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这些财产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自己承担的债务,法人可以使用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来无限清偿。
如果法人注销并且没有因违法被撤销或吊销,相关当事人可以立即注册新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无需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根据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自执照吊销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再次注册。如果公司在被监控的状态下注销,那么法人被监控的黑名单最短需要等待2年后才能被移除。
法人注销是指法人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并取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过程。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保持存续的情况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依法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在上述情形中,一旦满足其中之一,公司的清算组应在公司清算结束后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的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在进行公司注销程序之前,必须依法进行公司清算。清算的内容包括终止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解决潜在的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以及最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无论公司性质如何,都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展开:
成立清算组。
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成立后接管公司,并执行以下任务:接管公司资产,处理未了结的公司事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同时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整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并提交清算方案,需要在股东会议上讨论通过或者经相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包括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以及终结清算工作等内容。 只有在完成清算阶段后,才能继续进行公司注销的后续程序。
公司注销的过程涉及到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需要分别办理相应账户的注销手续:
社保局:核查是否存在未缴清的社保费用,然后办理公司社保账号的注销;
税务局:核查是否存在未缴清的税款或费用,随后进行公司国税和地税的注销手续;
报纸媒体:公司需要自行发布公告,宣告公司即将进行注销;
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完成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开户行:完成公司开户许可证以及其他银行账户(如基本户)的注销手续;
质监局:完成公司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例如生产许可证;
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印章本身可能不需要上交)。
申请注销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在进行公司注销申请前,公司应首先完成公司清算。一旦清算完成,可以开始公司注销的申请程序,需要准备和提交以下报告和文件: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确认申请书》。
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根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应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亲自签字,非自然人股东需加盖公司公章。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如果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还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撤销决定文件。
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剪报样本。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还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文件。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法人的终止意味着法人作为一个可以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实体的身份的终止,它将不再拥有法律上承认的能力去参与民事事务。一旦法人终止,它所具有的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和能力就会消失,也就不能再用法人的身份进行任何法律上的行为了。
法人终止通常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
根据法律、政令或主管部门的决定被撤销;
解散,这可能是因为法人成立的目标已经达成,或者是员工(社员、会员)的集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者因为法人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政令或公共利益,被主管部门命令或法院判决解散;
企业法人因经营困难,如无法继续运营或债务超过资产且无法偿还欠款而宣布破产;
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解散。注册时需要登记的法人,结束时也必须向注册机关取消登记并公告。当法人结束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停止所有非清算活动。
法人终止的步骤如下:
必须存在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
需要依法进行清算活动;
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相关机关的批准,那么在得到批准之后,法人资格才正式结束。
法人应当解散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如果法人章程规定了存续期限,在期限届满时必须解散。同样,如果法人章程规定了其他解散原因,一旦这些原因发生,也必须解散。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定解散。当法人的权力机构达成解散决议时,这意味着法人成员共同决定解散。
法人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而解散。如果法人参与合并并且新法人成立,原法人需解散。同样,吸收合并的法人也需要解散。对于分立情况,原法人需解散,而派生分立的法人则不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被责令关闭、撤销。这些行为都导致法人的资格消失,因此必须解散法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某些法人可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一旦达到该目的,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或者如果法人的目标已被确定为无法实现,也应解散。
法人解散和法人终止之间有以下区别:
法人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废除,而法人解散可以是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在法人终止后,公司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可以包括法人解散、宣告破产等。
法人终止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永久消除,不能再从事任何民事活动,而法人解散只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方式,但并不一定导致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可以发生在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通常需要法人的权力机构做出解散决议。这些情况下,法人解散是一种主动行为。而法人终止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宣告破产等,有时可能是被动发生的。
公司在开始清算之前仍然保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进行法律行动的能力并未改变。当清算开始时,公司进入了一个特别的状态,其法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法律行为的能力会有所减少,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便如此,在清算过程中,公司依然拥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参与民事诉讼。清算结束后,公司作为法人的能力会进一步减少,主要剩下履行债务等少数责任。一旦清算完成,公司就会开始进行注销流程,这个过程通常需要6到12个月。最终,当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就会完全结束。
合法成立:法人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法人的成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程序成立,例如机关法人通常是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程序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成立。
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这是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拥有独立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与其他社会组织区分开的标志。此外,法人需要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实际经营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人对其自身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法人的成员和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其自身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人对设立法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负有责任。如果法人成立,那么法人将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如果法人未能成立,那么责任将由设立人承担。如果有多名设立人,他们将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一种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公司会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责任受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责任受限于其认购的股份。
法人设立登记的大致流程如下:
一、承办机关:首先,申请人需要联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这是负责承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机关。
二、登记(备案)程序:
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在此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真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受理:承办机关将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包括检查申请是否在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表格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满足设立登记条件,以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审查包括检查设立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核准: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进行最终核准,决定是否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如果核准通过,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如果不予登记,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解释原因。
发证:根据核准的登记事项,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给已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同时整理并归档有关材料。
公告:将已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公告。
设立中的法人与筹备前的法人不同。设立中的法人需要成立筹备机构,实际参与法人设立的各项行为。
设立中的法人已经具备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因此具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由于尚未完成登记公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其责任并不能完全独立。设立中的法人的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设立人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将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担。一旦法人成立完成,它将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设立中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
如果设立中的法人的设立行为未能成功,法人并未成立,那么在设立中期间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人承担。如果设立人有两人或更多,所有设立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则存在一个缺陷,即在设立中的法人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筹备组织和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完全可以以设立中的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设立中的法人的成员对设立中的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法律安排,用于避免滥用法人独立身份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如果法人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滥用了法人独立性来逃避责任或损害公共利益,这种制度允许法律不承认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独立关系。结果是,法人的成员或相关人员可能需要直接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条件:
行为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行为人的行为涉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
行为人滥用其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行为人的滥用行为导致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人债权人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如果这些要件都符合,就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行为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人通常是那些受到严重损害的法人债权人。责任主体包括滥用权利地位的出资人和法人本身,他们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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