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以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不服?
更新时间:2023-06-08 09:54:04183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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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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