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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五条第 (四) 项规定: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 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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