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任期和管理权限期间交叉,那么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06-12 15:24:29190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集团公司2018年底进行改革重组,某二级单位改革重组后加入我集团公司,其负责人于2016年开始任职,我单位对该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是否可以按管理权限,从其加入我集团公司后开始,即审计期间为2019年至其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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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单位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两办《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你单位根据两办《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根据两办《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的规定,你公司对改革重组后并入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时间可以从该二级单位并入你公司的时间开始,必要时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如果你公司考虑将审计时间从该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开始,若该二级单位改革重组前的干部管理权属仍然清晰,你公司可以与改革重组前对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若该二级单位改革重组前的干部管理权属已不明确,经你公司干部管理部门报请公司党组(或党委)研究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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