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而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以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更新时间:2023-06-29 16:57:4319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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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三)的规定: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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